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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章 生靈이凋喪 田租고티시니。七姓亂後에 致治。爲시니。[凋 丁聊切 凋瘁也。喪治 皆去聲 下同。宋太宗曰 五代之際 生靈凋喪。周太祖自鄴南歸 士庶皆罹剽掠。下則火光 上則彗孛。觀者恐懼 當時謂無復太平之日矣。爲 去聲 下並同。] 寇攘이毒痡ㅣ어늘 田制를고티시니。僞氏黜後에 中興을。위시니。[中 去聲 又如字 下同。] 生靈凋喪 均定田租。七姓亂後 致治是圖。[圖 謀也。] 寇攘毒痡 大正田制。僞氏黜後 中興斯爲。 周世宗留心農事 常刻木爲農夫蠶婦 置之殿廷。[蠶 徂舍切 俗作蚕。蠶婦 育蠶之婦也。]世宗嘗夜讀書 見元稹均田圖 慨然曰。此致治之本也 王者之政自此始。[縝 章刃切。稹 字微之 唐穆宗時宰相也。治 去聲。]乃詔頒其圖法 使吏民先習知之 期以一歲 大均天下之田。[頒 讀爲班布之班 謂班賜也。]後詔散騎常侍艾穎等三十四人 分行諸州 均定田租。[騎 去聲。艾 姓也。穎 餘項切。行 下孟切 巡視也。租 宗蘇切 田賦也。]又詔諸州幷鄕村 率以百戶爲團 團置耆長三人。[率者 緫計之意也。團 徒官切 謂團結也。耆 老也。長 上聲。每團以老者三人爲之長。]又詔凡諸色課戶及俸戶 幷勒歸州縣。[課 苦臥切 稅也。唐初 諸司置公廨本錢 以貿易取息 計員多少爲月料。其後罷諸司公廨本錢 以天下上戶七千人爲胥士而扠其課 計官多少而給之 此所謂課戶也。唐又薄歛一歲稅 以齊戶主之 月扠息給俸 此所謂俸戶也。]其幕職州縣官 自今幷支俸錢及米麥。○後梁太祖 姓朱氏。[朱溫 簒唐卽位。]微唐莊宗 姓朱邪氏。[莊宗 名存勖 克用之子也 滅梁卽位。]明宗 本北狄種。[種 章勇切。明宗本無姓氏 古名邈佶烈 雁門部將霓之子也。克用養以爲子 改名嗣源 後又改亶。莊宗遇殺 乃卽位。]潞王 姓王氏。[潞 魯故切。潞王 名從珂 明宗養子也。世微賤 初封潞王 廢閔帝卽位。]後晉高祖 姓石氏。[高祖 名敬瑭 臭捩鷄之子 後唐明宗駙馬也。敬瑭擧兵晉陽 潞王自焚 遂卽位。]後漢高祖 姓劉氏。[高祖 名暠 琠之子也。後晉出帝北遷 乃卽位。]後周太祖 姓郭氏。[太祖 名威 晉順州刺史簡之子也。後漢隱帝旣殺 乃卽位。]是爲七姓。 太祖倡義回軍之後 慨然有復立王氏 以致中興之意 革弊興利 改紀其政。[復 扶又切。中 去聲 或如字。改紀其政 謂改其政而新之 紀其政而理之也。]時田制大毁 豪强兼幷 攘奪土田 籠山絡野 毒痡日深。民生困窮 國用虛竭。[幷 去聲。攘 如陽切 窮也。] 太祖與大司憲趙浚等孰議 欲革私田 而復均田之制。浚等上書辛昌 極言其弊。[上 上聲。浚等上書曰。太祖定田制 分給臣民。百官 則視其品而給之 身沒則收之。府兵 則二十而受 六十而還。凡士大夫受田者 有罪則收之。人人自重 不敢犯法 禮義興而風俗美。府衛之兵 州郡津驛之吏 各食其田 土着安業 國以富强。雖以遼金虎視天下 而與我接壤 不敢呑噬者 由我太祖分三韓之地 而與臣民共享其祿 厚其生結其心 爲國家千萬世之元氣故也。自是以來 閑人 功蔭 投化 入鎭 加給 補給 登科 別賜之名 代有增益。掌田之官 不堪煩瑣 授田收田之法 漸致隳弛。奸猾乘閒 欺蔽無窮。已仕已嫁者尙食閑人之田 不踐行伍者冒受軍田。父匿挾而私授其子 子隱盜而不還於公。旣食役分 又食閑人 又食軍田。祖宗授田收田之法旣毁 而兼幷之門一開。爲宰相而當受田三百結者 非有祖業之可賴 則曾無立錐之可資。爲宰相而受祿三百六十石者 尙不滿二十石。兵者所以衛王室 備邊虞者也。國家割膏腴之地 以祿四十二都府 甲士十萬餘人。其衣糧器械 皆從田出 故國無養兵之費。祖宗之法 卽三代藏兵於農之遺意也。今也兵與田俱亡 每至倉卒 則驅農夫以補兵 故兵弱而餌敵。割農食以養兵 故戶削而邑亡。以祖宗至公分授之田 爲一家父子之所私。不一出門而仕朝行 不一擧足而蹈軍門者 錦衣玉食 坐享其利 蔑視公侯。而雖以開國功臣之後 夙夜侍衛之臣 百戰勤勞之士 反不得一畝之食立錐之耕 以養其父母妻子。其何以勸忠義而責事功 礪戰攻而禦外侮哉。內而版圖典法 外而守令廉使 日聽田訟 盈獄滿庭 一畝之爭 連數十年。子之於父母 一畝之求 或不如意 則反生怨恨 如視路人。甚者纔釋衰絰 鞭其侍病之奴婢 求其某田之公文。至親尙爾 而况於兄弟乎。是以私田而陷人倫於禽獸也。朝廷士大夫 貌相好而心相猜 至於陰中傷之。此以私田而爲檻穽也。至於近年 兼幷尤甚。奸兇之黨 跨州包郡 山川爲標 皆指爲祖業之田 相攘相奪。一畝之主 過於五六 一年之租 收至八九。哀我無告 流離四散 塡于溝壑。祖宗分田 所以厚臣民者 適足以害臣民也。此以私田爲亂之首也。兼幷之家 收租之徒 稱兵馬使 副使 判官 或稱別坐 從者數十人 騎馬數十匹。陵轢守令 摧折廉使。飮食若流 破費廚傳。自秋至夏 成群橫行 縱暴侵掠 倍於盜賊。外方由此凋弊。及其入佃戶 則人厭酒食 馬厭穀粟。新米 先納 緜麻 脚錢 榛栗棗脩 至於抑賣之歛 十倍其租 租未納而産已空矣。及其履畝之際 則負結高下 隨其意出 以一結之田 爲三四結。以大豆而收租 一石之收 以二石而充其數。祖宗之取民 止於什一而已。今私家之取民 至於十千。田以養民 反以害民 豈不悲哉。賣妻鬻子而不能償 父母飢寒而不能養。寃呼之聲 上徹于天 感傷和氣 召致水旱。戶口由是而日空 倭奴以之而深入。社稷宗廟 危於累卵。臣等願遵聖祖至公分授之法 革後人私授兼幷之弊。非士非軍 非執國役者 毋得授田 令終其身 不得私相授受 嚴立禁限 與民更始。以足國用 以厚民生 以優朝臣 以贍軍士。則國富而兵强 禮義興而廉恥行 人倫明而詞訟息。社稷之基 安盤石而壯太山。國家之威 震雷霆而熾炎火。雖有外侮 將自焦而自糜矣。]舊家世族 皆以不便於己 大惡浚等 交相謗毁。不逞之徒 從而和之。[惡 去聲。和 胡臥切。]門下侍中李穡以爲 不可輕改舊法。領門下府事洪永通 鐵城府院君李琳 丹陽府院君禹玄寶 領三司邊安烈等 藉穡之言以爲 本朝成法 不可一朝遽革。苟革之 則士君子生理日蹙 必趨工商。胥動浮言 以惑衆聽。[藉 慈夜切 借也。上朝 馳遙切。胥 相也。]及恭讓王朝 太祖力排群議。卒用浚等之言 大正田制 以革積年寇攘之弊。[朝 馳遙切。高麗文宗給田。自門下侍中至閑人雜類 分爲十八科。隨科定結 差等折給。一結方三十三步。六寸爲一分 十分爲一尺 六尺爲一步。租取四分之一。損實則十分爲率 四分以上損 除租。六分以上損 除租布。七分以上損 租布後俱免。其後田制大毁。至恭讓王時 都評議使司請定田制。京畿六道之田 一皆踏驗打量 計數作丁 丁各有字號 載之于籍。拘收公私往年田籍 覈其眞僞 以定陵寢倉庫宮司軍資寺及寺院外官職田 廩給田 鄕津驛吏軍匠雜色之田。京畿則置科田 以優士大夫。凡居京城衛王室者 不論時散 各以科受。第一科 自在內大君至門下侍中 一百五十結。第二科 自在內府院君至檢校侍中 一百三十結。第三科 贊成事 一百二十五結。第四科 自在內諸君至知門下 一百十五結。第五科 自判密直至同知密直 一百五結。第六科 自密直副使至提學 九十七結。第七科 自在內元尹至左右常侍 八十九結。第八科 自判通禮門至諸寺判事 八十一結。第九科 自左右司議至典醫正 七十三結。第十科 自六曹摠郞至諸府少尹 六十五結。第十一科 自門下舍人至諸寺副正 五十七結。第十二科 自六曹正郞至和寧判官 五十結。第十三科 自典醫寺丞至中郞將 四十三結。第十四科 自六曹佐郞至郞將 三十五結。第十五科 東西七品 二十五結。第十六科 東西八品 二十結。第十七科 東西九品 十五結。第十八科 權務散職 十結。外方則置軍田 以養軍士。東西兩界 依舊充軍需。六道閑良官吏 不論資品高下 隨其本田多少 各給軍田十結 或五結。凡受田者 身死後其妻有子孫守信者 全科傳受。無子孫守信者 减半傳受。父母俱亡 子孫幼弱者 理合恤養 其父田全科傳受 待年二十歲 各以科受。女子則夫定科受。凡人毋得施田於寺院神祠 違者理罪。公私賤口工商賣卜盲人巫覡倡妓僧尼等人 身及子孫 不許受田。凡公私田租 每水田一結 糙米三十斗。旱田一結 雜穀三十斗。除陵寢倉庫宮司公廨功臣田外 凡有田者皆納稅。水田一結 白米二斗。旱田一結 黃豆二斗。分納豐儲倉 廣興倉。受田後 科外冒受 及侵奪公私田者 依律決罪。損實則十分爲率 損一分 减一分租。損二分 减二分租。以次准减 損至八分 則全除其租。踏驗則其官守令審檢 辨報監司。監司差委官更審。監司首領官又審之 如有踏驗不實者 罪之。各品科田損實 則其田主自審收租。 本朝 太祖二年 更定損實之法。一結內 損二十負以下者全收。損三十負以上者 隨其所損負數減除。以至損七十負 則減七十負租。其餘實數依數收租。損至八十負者 全除其租。一結不足之田 亦以負數束數 分爲十分。二分損者全收。三分以上損者 隋其所損分數減除。以至七分損者減七分。損至八分者全除。三年 取前朝田制而損益之。京畿置科田 不論時散 各以科受。添職者皆從實職。第一科 正一品一百五十結。第二科 從一品一百二十五結。第三科 正二品一百十五結。第四科 從二品一百五結。第五科 正三品大司成以上八十五結。第六科 正三品八十結。第七科 從三品七十五結。第八科 正四品六十五結。第九科 從四品六十結。第十科 正五品五十結。第十一科 從五品四十五結。第十二科 正六品三十五結。第十三科 從六品三十結。第十四科 正從七品二十五結。第十五科 正從八品二十結。第十六科 正從九品十五結。第十七科 正雜權務十結。第十八科 令同正學生五結。外方置軍田 不論資品 隨才高下 各給田或十結或五結。凡科田 功臣田 止給於畿內。軍田 止給於畿外。元屬軍資之田 不許他用。其餘節目 悉仍前制。至 太宗朝 各道田地 澤廉幹品官 換道分差踏驗 隨損給損 雖一分實 收一分租。一分損 減一分租。其官守令 隨卽擲簡。敬差官 出其不意 問行考察 不公踏驗者罪之。又畿內別賜田 功臣田 各品科田 寺社田 各以所受之數 除出三分之一 將其一分 又作五分。忠淸道一分 全羅慶尙道各二分 移折給。差定委官 以驗損實。我 殿下十三年 別賜田 功臣田 各品科田 復於京畿折給。十八年 以損實之法 逐叚審定 施爲甚難 而踏驗之任 率委庸人。高下任情 輕重不一 故改用貢法。先試下三道。其法 分道爲上中下 而一道之內 官分三等。一官之內 田分二等。以此爲科 隨科異稅。遇凶年則輒蠲其數 以通其變。舊制。田品只有上中下 所量之尺 三等各異。上田尺 二十指。中田 二十五指。下田 三十指。而皆以實積四十四尺一寸爲束 十束爲負 百負爲結。準諸中朝畝法。上田之結 二十五畝四分有奇 實積周尺十五萬二千五百六十八尺。中田三十九畝九分有奇 實積周尺二十三萬九千四百一十四尺。下田五十七畝六分有奇 實積周尺三十四萬五千七百四十四尺。然八道地品不一 非三等所能幸 而差科不精。二十六年 更定其制。田分六等 年分九等。十分實 爲上上年。九分 爲上中。八分 爲上下。七分 爲中上。六分 爲中中。五分 爲中下。四分 爲下上。三分 爲下中。二分 爲下下。隨其豊穀 每邑各異 而一分之年則免稅。更定結法 其制 先據舊制五十七畝之結 而審定每等所出之數。上上年 一等田 出皮穀八十石。二十取一 其稅三十斗 畝收五升二合六勺有奇。二等田 出六十八石。其稅二十五斗五升 畝收四升四合七勺有奇。三等田 出五十六石。其稅二十一斗 畝收三升六合八勺有奇。四等田 出四十四石。其稅十六斗五升 畝收二升八合九勺有奇。五等田 出三十二石。其稅十二斗 畝收二升一合有奇。六等田 出二十石。其稅七斗五升 畝收一升三合一勺有奇。據此之數 推而計之 更以二十斗 同科定結。一等田 三十八畝。二等田 四十四畝七分。三等田 五十四畝二分。四等田 六十九畝。五等田 九十五畝。六等田 一百五十二畝 上上年之稅 二十斗。上中年 十八斗。上下年 十六斗。中上年 十四斗。中中年 十二斗。中下年 十斗。下上年 八斗。下中年 六斗。下下年 四斗。一等結 積周尺二十二萬八千尺。二等 二十六萬八千二百尺。三等 三十二萬五千二百尺。四等 四十一萬四十尺。五等 五十七萬尺。六等 九十一萬二千尺。開方其數 百分取一 定爲每等量尺之長。一等尺 周尺四尺七寸七分五釐。二等 五尺一寸七分九釐。三等 五尺七寸三釐。四等 六尺四寸三分四釐。五等 七尺五寸五分。六等 九尺五寸五分。尺有長短 而皆以實積百尺爲負 萬尺爲結。各官衙祿廩給等項雜田 及各驛人馬田外 京中豊儲廣興倉及各司屬田 外方軍資田 不許分屬 並稱國用田。所在官 以恒貢之數輸納。其餘則收納其官 以備軍資。]○黜僞氏事 見上。[上 第十一章也。] 右第七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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